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705號
TYDV,110,促,705,202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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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05號
債 權 人 陳柏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玉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500 元、未提出債務人陳玉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未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聲請人表明清 償期為109 年9 月30日,惟對話紀錄未能看出清償期為109 年9 月30日)、未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或提出通訊軟體之對 話或截圖,經本院民國110 年1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2 月1 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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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