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698號
TYDV,110,促,698,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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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9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聲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釋明文件(如:欠款清單)。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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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