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2075號
TYDV,110,促,2075,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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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075號
債 權 人 何擇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桂沄黃建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桂沄黃建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黃桂沄黃建熹請求連帶給付
    聲請狀所載金額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黃桂沄之回執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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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