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831號
TYDV,110,促,1831,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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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831號
債 權 人 簡澤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富米(原名:許貴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
  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
  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或表明本票提示日(本件本票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
  載到期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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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