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614號
TYDV,110,促,1614,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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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614號
債 權 人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誌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新廣勝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請款發票影本,或提出催告給付之釋
  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
  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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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