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88號
TYDV,110,促,1588,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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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88號
債 權 人 林家民即穠舍田園小吃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敬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表明三張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
    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
    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其中兩張本
    票之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記載。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
    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具狀表明台端就系爭本
    票是否已對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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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