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53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非訟代理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甘錚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貳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陸萬參仟壹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
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六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萬貳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肆萬
陸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