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37號
TYDV,110,促,1537,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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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53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非訟代理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甘錚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貳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陸萬參仟壹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
  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六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萬貳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肆萬
  陸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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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