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85號
債 權 人 姜憶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曾陽明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曾陽明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曾陽明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曾陽明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
戶籍謄本。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曾陽明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
資料。
六、請表明明確之債務人姓名、地址。
七、釋明本件究係依據本票票據關係或借貸關係請求?並釋
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係依據本票票據關係請求,請撤
回本件之請求。註:本票僅得對發票人請求,不得對發
票人之繼承人請求;若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改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八、本件若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
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
債務人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九、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