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385號
TYDV,110,促,1385,202102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85號
債 權 人 姜憶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曾陽明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曾陽明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曾陽明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曾陽明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
    戶籍謄本。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曾陽明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
    資料。
  六、請表明明確之債務人姓名、地址。
  七、釋明本件究係依據本票票據關係或借貸關係請求?並釋
    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係依據本票票據關係請求,請撤
    回本件之請求。註:本票僅得對發票人請求,不得對發
    票人之繼承人請求;若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改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八、本件若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
    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
    債務人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九、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