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87號
TYDV,110,促,1087,2021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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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87號
債 權 人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振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先電光學薄膜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法定代 理人杜振江業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 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依首揭法條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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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電光學薄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