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號
TYDV,110,促,1,2021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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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債 權 人 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非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債 務 人 德斯汽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仙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
  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肆拾肆萬
  壹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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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斯汽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