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302號
TYDV,109,除,302,202102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吳宣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29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8 日為網路公告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29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 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請催告,並於109 年7 月8 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1月9 日屆滿(109 年11月8 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 為準),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附表:
┌──────────────────────────────────────┐
│股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302 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1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九○-NX-一○九○四一八│ │1 │150 │ │
└──┴──────────┴────────────┴──┴──┴──┴──┘

1/1頁


參考資料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