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98號
TYDV,109,除,298,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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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喬方鎮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訴訟代理人 游瑀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21 號裁定 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 股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刊登 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1月23日屆滿, 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股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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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備註│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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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7ND-0311544-2號│1張 │1000股│ │
├─┼─────────────┼────────┼──┼───┼──┤
│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D-0782614-9號│1張 │1000股│ │




├─┼─────────────┼────────┼──┼───┼──┤
│3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5ND-1169110-7號│1張 │1000股│ │
├─┼─────────────┼────────┼──┼───┼──┤
│4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5ND-1236416-0號│1張 │1000股│ │
├─┼─────────────┼────────┼──┼───┼──┤
│5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7NX-1495420-0號│1張 │215股 │ │
├─┼─────────────┼────────┼──┼───┼──┤
│6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9NX-1527894-7號│1張 │569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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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