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82號
TYDV,109,重訴,182,2021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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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聖雅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毛顯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8,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
1,5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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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