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徐育憲
被 上訴人 薛兆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
第35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萬7,29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2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