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54號
TYDV,109,訴,354,2021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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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徐育憲 
被 上訴人 薛兆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
第35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萬7,29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2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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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