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961號
TYDV,109,訴,1961,2021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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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郁棋(原名黃育棋、黃秋菊)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廖肇造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6,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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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