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慶元
張心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葉俊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張慶元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萬5,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9,023元;上訴人張心儀之上訴利益核定為99萬9,7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