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35號
TYDV,109,訴,1335,2021020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慶元 
      張心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葉俊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張慶元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萬5,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9,023元;上訴人張心儀之上訴利益核定為99萬9,7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