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09年度,740號
TYDV,109,票,740,2021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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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宋大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二妹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9 年1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 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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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