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9年度,769號
TYDV,109,監宣,769,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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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徐千語   

相 對 人 陳一心   
關 係 人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鄭貴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一心(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徐千語(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相對人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罹患阿茲海默症,雖送醫診治但不見起色,相 對人已為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法處理自身事務,因相對人意 識不清,無法行使法律上權利,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聲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而相對人其他長子徐培 譯目前遭羈押禁見、次子徐珩譯遷出國外未能聯繫,相對人 與娘家親屬幾無聯繫,已無適合人選可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爰請求鈞院指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核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其他親屬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桃社工字第1090100203號函覆(該函覆稱 相對人除聲請人以外,其餘卑親屬因羈押或居國外,確實無 適合人員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任本局尚無不可) 。
㈣本院偕同鑑定人林佳琪醫師訊問相對人之筆錄(相對人面對 點呼及詢問無回應,餘詳如鑑定報告)。
周孫元診所元字第10900000120 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 鑑定結果:陳員符合阿茲海默氏病(ICD-10-CM 編碼G30.1 )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 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 ㈥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桃林字第1091457 號函暨所附監護( 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其綜合評估結果為相對人的受照 顧狀況及聲請人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建請鈞院



再行函文徵詢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之意願想法,並參酌相關事 證,依相對人最佳利益裁定等語)。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因認知障礙引起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 聲請意旨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斟酌相對人現安排於家中 接受居家式照護,由聲請人主責照護事宜,受照顧情形良好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誼屬至親,可主責處理相對人生 活事務,並表明同意擔任監護人,而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社會 局為相對人居住地之福利主管機關,其表明能擔任相對人之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從而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明顯不適 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之情形存在,且有意願為 此職務,爰裁定如主文。
四、按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同條之 1 ),耑此教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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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