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87號
TYDV,109,法,87,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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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張石金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亞德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市亞德文教基金會如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內容」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亞德文教基 金會(下稱亞德基金會)董事長,依據財團法人法規定修訂 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 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 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 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 第61條第2 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 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 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 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 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 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 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並主張相對人經董事會決 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 亞德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在卷可證,並觀諸聲請人聲 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 條、第7 條、第11條、第13條,核均屬 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 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 觸,並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且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教 育局就前開變更亦核予許可等情,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 年11月6 日桃教終字第1090103382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 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第6 條、第7 條、第11條、第13條如附



表所示部分,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關於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第2 條新增捐助章程之業務 修正文字、第14條及第18至23條項次條正及文字修改、第15 條、第16條用語修改及會計曆年制更新,核非屬捐助章程所 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 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無庸向本院聲 請准許,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 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 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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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