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邵慶芳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被 告 邵曰道
邵國芳
邵華芳
邵曰仁
林宗賢
林頌安
林頌君
李讓
李諦
陳慰民
陳慰華
邵維恆
尹嘉言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尹嘉行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1 日
下午3 時50分本院第51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