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6號
TYDV,109,家繼簡,6,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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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邵慶芳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被   告 邵曰道 
      邵國芳 

      邵華芳 
      邵曰仁 

      林宗賢 
      林頌安 
      林頌君 
      李讓  

      李諦  
      陳慰民 
      陳慰華 
      邵維恆 

      尹嘉言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尹嘉行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1 日
下午3 時50分本院第51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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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