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許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姵儒、尚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秀倫間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尚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
記事項資料以及法定代理人、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尚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資料須列出
全體董事;經查,尚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陳報清算人,
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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