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9年度,257號
TYDV,109,司司,257,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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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即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四月三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選任麗霖有限 公司為清算人,嗣經108 年度司字第8 號裁定予以解任。是 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9 年4 月30日就任為永安窯業股份 有限公司重新選任之清算人,惟因多次催告前任清算人麗霖 有限公司交接永安窯業有限公司之財報資料及財產,致清算 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三、經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8 號解任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 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 期至110 年4 月30日完結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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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岳霖律師即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