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11號聲 請 人 張森源(即張林梦慧之繼承人)聲 請 人 張秀珠(即張林梦慧之繼承人)聲 請 人 張鴻木(即張林梦慧之繼承人)聲 請 人 張秀玉(即張林梦慧之繼承人)聲 請 人 張鴻盛(即張林梦慧之繼承人)聲 請 人 張嘉倫(即張林梦慧之繼承人)聲 請 人 張家維(即張林梦慧之繼承人)聲 請 人 林桂香(即張林梦慧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6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張林梦慧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查報被繼承人張林梦慧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 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該裁 定已於109 年12月8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 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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