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61號
TYDV,109,司,61,2021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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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鍶美騰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規定; 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 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 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 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 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 、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 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 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再按非訟事 件法第19條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 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同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 (即同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規定之聲請費用,及第20 條所規定超過應徵收程序費用之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 旅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而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此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所謂「 費用」,係指法院應徵收之程序文書影印費、攝影費、抄錄 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程序之 必要費用,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 報酬等而言(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43號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遭桃園市政府廢止登記後,並未 依規定選任清算人,又未向法院申報清算事項。而相對人公



司為一人公司,唯一之股東兼董事苗文龍又已於108 年8 月 22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應恐已死亡或拋棄繼承,致相對 人公司並無適格代表人得以執行清算事務,以致相關稅捐稽 徵文書無法送達,為此依法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三、經查:
㈠、相對人公司前經桃園市政府於109 年12月8 日以府經登字第 1099126669號函廢紙登記,其公司章程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 別規定,而苗文龍為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其於108 年8 月22日死亡,已無從擔任清算人,且得以繼承苗文龍股 東身分之法定繼承人或已死亡、或聲明拋棄繼承,以致相對 人公司陷於無股東之狀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109 年12月8 日府經登 字00000000000 號函、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桃園 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9 年10月27日桃市桃戶字第10900138 54號函附戶籍資料、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頁查詢結果可參 ,堪認屬實。準此,相對人既已無股東或其繼承人可擔任公 司之清算人,為處理相對人公司之未了結事務,聲請人聲請 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尚無不合。
㈡、本院審酌公司清算事務宜以專業人士為選派對象,是相對人 公司相關清算事務之進行,自仍須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為之。 雖聲請人就此業已檢附陳祖德律師所立具之無償擔任清算人 同意書,堪認日後尚無核定清算人報酬此部分之費用發生。 惟相對人公司欠稅罰鍰金額累計高達新臺幣1,088,533 元, 此有欠稅查詢情形表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頁),由 是已可見相對人公司之經濟資產狀況確實不佳,清算人為相 對人公司辦理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或清償債務、甚至移交相 關賸餘財產於應得者等清算事務之處理時所需支付之必要費 用,勢必不少。縱令係無償委任而免給清算人報酬,但就清 算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而言,終仍無可迴避 須依民法第546 條第1 項之規定,加付利息償還予清算人。 而經本院一再函詢聲請人是否有意願預納包含清算人報酬在 內之一切清算費用後,終據聲請人珊珊向本院函覆說明略以 :「……,倘有報酬以外之清算費用,本局尚無編列預算代 為預納費用」等語,有該局中壢稽徵所110 年2 月5 日北區 國稅中壢銷審字第1100684431號函在卷(見本院卷第90頁) ,洵見聲請人並無意願且亦無法先行預納足額之相關清算費 用至明。綜上所述,相對人公司既已無財產可以預納清算費 用,聲請人復無法先行墊付,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拒絕 其聲請,依法應予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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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鍶美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