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9年度,18號
TYDV,109,原訴,18,202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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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盧冠樺 


被 上訴人 胡瑞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原訴
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計算式:11萬元
+86萬元(1 萬元×86月〈108 年1 月15日至115 年3 月15日〉
)=9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855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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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