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郭宗鑫
柯妤蓁
張彥菡
林思儀
吳硯琛
鄧淇文
廖文賢
蘇倍成
被上訴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曲佳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
民國110 年1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2 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2 萬6002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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