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選舉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34號
TYDV,109,勞訴,34,2021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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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郭宗鑫 
      柯妤蓁 
      張彥菡 
      林思儀 
      吳硯琛 
      鄧淇文 
      廖文賢 
      蘇倍成 
被上訴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曲佳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
民國110 年1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2 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2 萬6002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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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