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39號
TYDV,108,重訴,539,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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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原   告 呂凱夫 
被   告 呂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行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本件仍有 調查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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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