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8年度,12號
TYDV,108,國,12,20210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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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56,98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2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 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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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