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2號
原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青
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劉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振青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 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之規定自明。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0 年1 月4 日變更為黃振 青,有原告公司110 年第1 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經濟部商 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頁資料可稽,經原告於110 年 1 月2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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