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 任
辯護人 蔡碧仲
汪玉蓮
吳碧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五八二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竊盜,乙○○處有期徒刑伍月,甲○○處有期徒刑參月,均緩刑參年。
事 實
一、乙○○及甲○○係夫妻關係,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晚上六時許(起訴書載為上午十時許),在乙○○透過太 平洋房屋仲介公司(下簡稱太平洋公司)仲介向丁○○購買其所有坐落嘉義市盧 厝里姜母寮三六之三二號房屋裝璜時,竟趁鄰屋同上三六之三三號所有人即丁○ ○之夫庚○○(起訴書誤所有人為庚○○之子辛○○)未居住該處,且委託太平 洋公司出售中而未上鎖之際,由乙○○僱用不知情之金華燈飾老闆己○○指派不 知情之工人丙○○進入前開三六之三三號屋內(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共同竊取庚○○所有之美術燈一盞,得手後,將該美術燈裝設於前開三六之三二 號屋內。又於同年十月間某日,接續在前開三六之三三號屋內,共同竊取庚○○ 所有(起訴書誤為辛○○所有)之風景油畫一幅,得手後,放置於嘉義市○區○ ○○路二六九巷八十弄八八號三樓二乙○○住所內。嗣經庚○○之子辛○○發現 美術燈失竊後,請太平洋公司之賣方(即丁○○)仲介人戊○○告知買方(即乙 ○○)仲介人壬○○,由壬○○通知乙○○限於同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三時前歸還 原處,否則即報警處理,乙○○得知後,始再僱用不知情之前開金華燈飾老闆己 ○○指派不知情之工人丙○○於同年十一月八日晚上七時許將該美術燈裝回原處 。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晚上十時許,為警在嘉義市○區○○○路二六九巷八十弄 八八號三樓二乙○○住所內搜索,查獲庚○○所失竊之前開風景油畫一幅。二、案經嘉義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甲○○對於右揭事實,均坦承於右揭時、地僱用不知情之己○ ○指派不知情之工人丙○○拆下取走美術燈一盞,嗣後裝回原處,及取回風景油 畫一幅,經警搜索查獲等情,惟矢口否認有竊盜之犯行,被告乙○○辯稱:美術 燈係太平洋公司同意贈送,後來太平洋公司稱要裝回去,其亦遵循裝回原處,故 其實無竊盜故意;而風景油畫原擺在其所購買之右開三六之三二號屋內,其想借 回去作噴砂玻璃參考圖樣用,並無據為己有之意思云云;被告甲○○辯稱:其妻 被告乙○○說太平洋公司稱燈可拆下始將燈拆下,後來太平洋公司壬○○說把燈
裝回就沒事,而風景油畫發現放在被告乙○○所購買之右開三六之三二號樓下, 太平洋公司稱喜歡之物可拿走,其妻被告乙○○始拿走云云。二、經查
(一)被告乙○○、甲○○於本院審理時供認於右揭時、地僱用不知情之己○○指派 不知情之工人丙○○拆下取走被害人庚○○所有美術燈一盞,嗣後裝回原處, 及取回被害人所有風景油畫一幅經警搜索查獲等情,核與證人己○○於警訊時 ,證人丙○○於警訊時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拆下與裝回該美術燈一盞之情節相符 ,而其等取回該風景油畫一幅經警搜索查獲,亦有被害報告單、保管書及搜索 扣押證明筆錄各一份附於偵查卷可稽(見偵查卷第十一頁、第十六頁、第十七 頁)。又據被告乙○○於警訊時供稱:「(妳於何時如何將該油畫帶回妳現居 住處?)我是於本()年十月中旬(日期不記得了)某日晚上十九時左右, 連同該屋大廳之大型美術吊燈一起帶回住處。」「(妳取走該幅油畫及燈飾是 否事先徵得屋主庚○○或其家屬之同意呢?)沒有徵得其同意,:::。」等 語(見偵查卷第十二頁警訊筆錄)。證人即被害人之妻丁○○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乙○○買三六之三二號房時,你有否說三六之三三號美術燈要送他們 ?)沒有。」「(被告二人到三六之三三號拆美術燈時有否經你們同意?)沒 有。」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二人取走被 害人所有之美術燈一盞及風景油畫一幅,均未經被害人及其家屬同意,被告二 人乘人不知,將該美術燈及風景油畫移歸其等實力支配之下,即屬竊盜行為。 被告二人嗣後雖將所取走之美術燈一盞裝回原處,惟竊盜罪為即成犯,其等將 該美術燈裝回原處,並無解於竊盜罪之成立。被告二人共同竊得被害人所有之 美術燈一盞後,將該美術燈裝設於被告乙○○所購買前開三六之三二號屋內。 又接續共同竊得被害人所有之風景油畫一幅後,放置於嘉義市○區○○○路二 六九巷八十弄八八號三樓二被告乙○○住所內,嗣經被害人之子辛○○發現美 術燈失竊後,經證人壬○○通知被告乙○○歸還原處,被告乙○○將該美術燈 裝回原處時,並未一併將前開風景油畫一幅歸還被害人,亦未向被害人或其家 屬借用,被告二人對於竊取該美術燈及風景油畫,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
(二)被告甲○○於警訊時供稱:「(該美術燈具拆下時有何人在場?)燈飾公司的 人在拆下該屋大廳的美術燈具時,我在場,是在旁觀看。」「(你是否知悉該 燈具拆下後如何處置?)我在燈飾公司的人拆下該吊燈後放入黑色塑膠袋內, 然(後)置放在我的屋內一間床舖底下。」「(你有無酬金給燈飾公司的人? )該燈飾拆下來時我有拿錢給工人,但裝回去時沒有。」「(你當時給予多少 金錢?)當時我給燈飾工人酬金(工資)新台幣壹仟元,裝置回去時我就不知 道我太太有否給錢。」等語(見警卷第六頁背面、第七頁)。證人即被告乙○ ○僱用拆下美術燈之金華燈飾老闆己○○於警訊時證稱:「(為何你的工人去 拆裝美術燈?)是乙○○請我去拆裝的,所以我叫員工去做。」「(工資係何 人支付?:::)是乙○○丈夫支付給我的員工丙○○。」等語(見警卷第十 七頁背面、第十八頁)。證人即金華燈飾老闆己○○所指派之工人丙○○於警 訊時亦證稱:「(你在該屋內拆下美術燈時何人在場?)當時共有乙○○及她
先生甲○○與我三人在場。」「(你拆裝右記美術燈工資如何計算?)工資是 新台幣壹仟元。」「(該工資何人給予?)是甲○○當場給我。」「(你拆下 之美術燈如何處置?)我於拆下該美術燈後,即將該燈具當場交給甲○○及乙 ○○他們本人。」「(乙○○及甲○○如何處置該燈具?)我看見他們將拆下 的美術燈具裝入他們的自小客車內載走。」等語(見警卷第二一頁、第二二頁 )。從上述相互參證,被告二人對於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為明 顯。
(三)據證人壬○○於偵查中結證稱:「(你是否告訴方某三六之三二號(應係三六 之三三號)內東西可以拿去用?)我並沒有答應,我只是依契約而行。」「( 為何被告稱是你同意?)我有對他說要經過屋主同意才可以。」「(你是否授 權被告搬東西?)沒有。」等語(見偵查卷第三三頁背面);於本院審理時結 證稱:「(你帶乙○○及甲○○看房子時,有否告訴他們屋主的東西可拿走? )我沒有這樣講,東西不是我的,我不能做主。」「(有否告訴他們三六之三 三號美術燈可給他們?)沒有,我說三六之三二號買受人不能到三六之三三號 拿任何東西。」「(你們仲介公司有否告訴他們美術燈要送他們?)沒有。」 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證人戊○○於偵查中證稱: 「(董某是否有私下對你說有何東西可拿?)沒聽說過。」等語(見偵查卷第 二五頁);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 (你第一次帶他們看房子時有無告訴他 們買三六之三二房後,可拿三六之三三號東西?)沒有。」「(有否說三六之 三三號房水晶燈可拿走?)沒有。」「(你帶他們看屋時,賣主有否在場?) 沒有。」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從上述以觀,承辦 被告乙○○買賣房屋之仲介人壬○○及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並 未將前開三六之三三號屋內之美術燈贈送予被告二人。而被害人之子辛○○於 本院審理時亦指稱:「(被告說據仲介公司人說那盞美術燈是你們要送給他們 ?)沒有,合約上有記載哪些東西要給被告,哪些東西我們拿走。」「(:: :你賣時送何物?)我們是說三六之三二號的燈有送,三六之三三號的燈不送 ,合約上有寫地址。」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按房 屋買賣,買賣雙方之權利及義務,通常都會於買賣契約訂明,被告乙○○購買 前開三六之三二號房屋時,如有附贈之物品,於契約中應有明定,其未載於契 約者,亦應向所有人確認是否贈與。被告乙○○於警訊時供稱:「是太平行房 屋仲介公司的人告訴我說房屋內的東西可任意取走,所以我才帶走該幅油畫及 燈飾。」等語(見偵查卷第十三頁警訊筆錄)。被告甲○○於警訊時亦供稱: 「因為我太太跟我說:『太平洋仲介公司』說該燈具可以拿走,所以我才將該 燈具拿走。」等語(見警卷第七頁)。被告乙○○、甲○○於偵查中均供稱: 「美術燈及風景油畫,那是壬○○對我們說是買房子時要送給我們的,他說那 是贈品。」等語(見偵查卷第二四頁背面)。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我們拿燈的房子(指三六之三三號房屋)不是我們買的,但太平洋有說要贈 送我們。」「畫是擺在三六之三二號房內,我是要照那幅畫雕刻玻璃的。」等 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我太太說是太平洋公司說燈可拆,才把燈拆下來。」「(風景油畫一幅)
那是我太太買房子時,發現被放在樓下,太平洋公司說喜歡的東西可以拿,我 太太才拿。」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茍前開美術燈 係太平洋公司說係欲贈與,衡諸常情,太平洋公司既非該美術燈之所有人,焉 有處分該美術燈之權限?被告於締約時為何不向被害人或其妻丁○○確認?若 該美術燈確係太平洋公司言明贈與,為何被告乙○○不於訂約時明確載明贈與 三六之三三號之美術燈?且依被告乙○○與被害人之妻丁○○所訂不動產買賣 契約之內容,雖有美術燈之明定,有該買賣契約附於偵查卷可稽(見偵查卷第 三九頁至第四七頁)。惟依契約之解釋,前開三六之三三號房屋既未出賣予被 告乙○○,豈有將該址內之美術燈贈與買受三六之三二號房屋之被告乙○○之 理?且如太平洋公司確有將該美術燈贈與被告乙○○,太平洋公司告知被告乙 ○○返還該美術燈時,被告乙○○何以未據理力爭該美術燈係贈與之物,反而 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七時許將該美術燈僱工裝回,實有悖常理,顯見當 時被告乙○○係恐被害人追究,始將該美術燈裝回。另被告甲○○於本院審理 時供稱:「太平洋公司說喜歡的東西可以拿」云云,已如前述,衡諸常情,太 平洋公既無權處分屋主屋內所有之物品,豈有於未經所有人同意,即向房屋買 受人說可任意取走鄰屋物品之理?可見被告乙○○所辯該美術燈係太平洋公司 同意贈與,被告甲○○所辯其妻被告乙○○說太平洋公司稱燈可拆下始將燈拆 下云云,均不足採。
(四)被告乙○○於警訊時供稱:「(你取走該幅油畫及燈飾是否事先徵得屋主庚○ ○或其家屬之同意呢?)沒有徵得其同意。是太平洋房屋仲介公司的人告訴我 說房屋內的物品可任意取走,所以我才帶走該幅油畫及燈飾。」「我是聽仲介 公司職員告訴我說屋主之屋內東西都不要了,所以我才任意索取我喜歡之東西 ,我並不是故意要竊他人之物品。」等情(見偵查卷第十三頁警訊筆錄);於 偵查中供稱:「美術燈我有裝回去,但畫是忘了拿回去,而且東西是放在我買 的屋子內,而且屋內還放了很多東西。」等語(見偵查卷第二五頁);且與甲 ○○於偵查中均供稱:「美術燈及風景油畫,那是壬○○對我們說是買房子時 要送給我們的,他說那是贈品。」等語(見偵查卷第二四頁背面);於本院審 理時供稱:「畫是擺在三六之三二號房內,我是要照那幅畫做雕刻玻璃的。」 等語 (見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被告甲○○與被告乙○○於 偵查中均供稱:「美術燈及風景油畫,那是壬○○對我們說是買房子時要送給 我們的,他說那是贈品。」等語,已如前述;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風景油畫一幅)那是我太太買房子時,發現被放在樓下,太平洋公司說喜 歡的東西可以拿,我太太才拿。」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訊問筆 錄)。從上述觀之,被告二人取走風景油畫一幅,或謂屋內東西均係屋主所棄 置不用始取回,或以「借貸」之名而取走,若太平洋公司確有向被告二人說可 將喜歡之物品取走,則何以美術燈係基於贈與方式據為己有,而風景畫係以「 借貸」方式取走?衡諸常理,若太平洋公司有向被告二人說可將喜歡之物品取 走,該風景畫依同理,亦應以贈與方式據為己有,何以一為贈與,一為借貸? 足見被告乙○○所辯風景油畫原擺在其所購買之右開三六之三二號屋內,其想 借回去作噴砂玻璃參考圖樣用,並無據為己有之意思;被告甲○○所辯風景油
畫發現放在被告乙○○所購買之右開三六之三二號樓下,太平洋公司稱喜歡之 物可拿走,其妻被告乙○○始拿走云云,亦均無足取。(五)綜上所述,被告二人之否認及辯解,無非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事證明確, 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 告二人利用不知情之金華燈飾老闆己○○所僱用不知情之工人丙○○犯罪,均為 間接正犯。被告二人對於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被告二人共同竊取美術燈及風景油畫之犯行,係基於一個犯意之犯意,接續進行 竊盜,應僅成立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 犯罪後已將所竊取之美術燈僱工裝回原處歸還被害人、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查被告二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業據其等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並有其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於偵查卷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於本院 卷可參,被告二人均係初犯,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其等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均予以 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
四、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乙○○、甲○○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許,將 被害人庚○○ (起訴書誤為辛○○)於嘉義市盧厝里姜母寮三六之三三號內之人 物像、藝品等物竊取後,放置於其等位於嘉義縣阿里山鄉里佳村里佳三二號住處 內,因認被告二人共同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訊據被告乙○ ○、甲○○均堅詞否認有竊取被害人所有之人物像、藝品等物品,被告乙○○辯 稱:被害人之子辛○○僅概稱人物像及藝品失竊,未明確說明係何物失竊,其非 僅無法證明有何物失竊,更無法確定何物係放在何處等語。查被害人之妻丁○○ 於本院審理時指稱:「(丟掉的東西是被告二人偷否?)我不知道,但我有打電 話告訴太平洋公司。」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被害人 之子辛○○於本院審理時亦指稱:「((提示附民附表所提失竊物品)是否能確 認被告二人偷否?)不能確認,但是不見了。」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二月十一 日訊問筆錄)。證人即被告乙○○所僱用拆下美術燈之金華燈飾老闆己○○於警 訊時證稱其僅拆下一盞美術燈等語(見警卷第十七頁背面)。證人即金華燈飾老 闆己○○所指派之工人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你們到三六之三三號拿 何物?)拿下美術燈一盞就走了」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 )等語。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晚上十時許,為警在嘉義市○區○○○路二 六九巷八十弄八八號三樓二被告乙○○住所內搜索,亦僅查獲被害人所失竊之前 開風景油畫一幅,有被害報告單、保管書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各一份附於偵查卷 可稽(見偵查卷第十一頁、第十六頁、第十七頁),如附表所示之物(附帶民事 訴訟所請求返還之物),除大型美術燈一盞及風景油畫一幅(即附表編號二所示 之油畫)為被告二人所竊外,其他物品均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為被告二人所竊, 且前開三六之三三號房屋之鑰匙,據被害人之子黃隆吉於警訊時指稱係交給太平 洋公司之賣方仲介人戊○○等語(見警卷第一頁背面、第二頁背面),又據證人 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前開三六之三二號及三六之三三號房屋是共用鑰匙,其
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買賣成交二星期後,將該鑰匙交給被告乙○○等語(見本 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持有鑰匙可開啟進入前開三六之三三號屋 內並非僅被告二人而已。而現裝置於前開三六之三二號屋內之太陽能熱水器、按 摩浴缸馬達、水塔,雖係被害人所有,惟是否係被告二人所僱工自前開三六之三 三號房屋所拆裝竊取,亦或另係第三人所拆裝,並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確係被告 二人竊取該太陽能熱水器、按摩浴缸馬達、水塔,雖被害人所有之太陽能熱水器 、按摩浴缸馬達、水塔目前係裝置於被告乙○○所購買之前開三六之三二號房屋 ,惟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係太平洋公司所僱工裝修(見八十九年二月十 一日審判筆錄)。故究由何人僱用工人拆裝,如何拆裝,何時拆裝,均無積極證 據足資證明係被告二人拆裝竊取,該太陽能熱水器、按摩浴缸馬達、水塔如係被 告二人拆裝竊取,衡情於太平洋公司仲介人壬○○通知被告乙○○將前開美術燈 裝回原處時,被告二人亦應會一併將該太陽能熱水器、按摩浴缸馬達、水塔裝回 原處,被告二人之否認及被告乙○○所辯,非無可採,關於此部分之事實,尚難 遽認被告二人有竊盜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就此部分 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竊盜犯行,惟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係屬實質上一罪,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 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家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清 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書記官 侯 麗 茹
附錄: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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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單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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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型水晶燈 │ 八 │ 盞 │被害人之子辛○○於本│
│ │小型美術燈 │ 六 │ 盞 │院審理時稱除被竊美術│
│ │ │ │ │燈外,尚有五盞大型美│
│ │ │ │ │術燈、八盞小型美術燈│
│ │ │ │ │(見本院八十九年一月│
│ │ │ │ │二十一日訊問筆錄)。│
│ │ │ │ │被害人之妻丁○○於本│
│ │ │ │ │院審理時則稱美術燈大│
│ │ │ │ │的六盞、小的八盞(見│
│ │ │ │ │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
│ │ │ │ │八日訊問筆錄)。 │
│ │ │ │ │其中大型美術燈一盞為│
│ │ │ │ │本案被竊美術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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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油畫(姊妹潭) │ 一 │ 幅 │本案被竊風景油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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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山水油畫 │ 一 │ 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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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國畫 │ 一 │ 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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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民初官窯飾花瓶 │ 一 │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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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清朝蒜頭花瓶(青花色三│ 一 │ 個 │ │
│ │0公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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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清朝官窯珊瑚紅單色花瓶│ 一 │ 對 │ │
│ │珊瑚紅色四0公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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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五彩瓷馬 │ 一 │ 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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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太陽能熱水器 │ 一 │ 具 │現裝置於嘉義市盧厝里│
│ │ │ │ │姜母寮三六之三二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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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按摩浴缸馬達 │ 一 │ 個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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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水塔 │ 一 │ 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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