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34號
TYDV,104,訴,634,202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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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34號
原   告 郭鳳勤 
      周甜  
      彭子凡 
      彭素雲 

      彭汝瑄 
      陳鋒南 
      范美珠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被   告 徐柯寶玉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崧育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清雲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界蘭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秀香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清全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淑芬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秀桂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淑菁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被   告 徐清喜即徐陳森妹之承受訴訟人

      徐清德徐陳森妹之承受訴訟人

      徐清賢徐陳森妹之承受訴訟人

      徐惠美徐陳森妹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柯寶玉徐崧育徐清雲徐界蘭徐秀香徐清全徐淑芬徐秀桂徐淑菁為被告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徐清喜、徐清德徐清賢徐惠美為被告徐陳森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第175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發龍業於105 年8 月3 日死亡,並由徐柯 寶玉、徐崧育徐清雲徐界蘭徐秀香徐清全徐淑芬徐秀桂徐淑菁為其全體繼承人;被告徐陳森妹於108 年 2 月2 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則為徐清喜、徐清德徐清賢徐惠美等情,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財務 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法律規 定,本件被告聲明承受訴訟,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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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