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29號
TYDM,110,附民,29,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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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歐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陳禹華
被   告 楊嘉浤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事件,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刑事 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前段揭明「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可見附帶民事訴 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準此,如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法 院,則刑事訴訟案件既不存在,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 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且縱嗣 後刑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無法使該程式欠缺之瑕疵獲 得治癒,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之「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起訴狀」係於民國110 年 1 月12日提出於本院,惟於原告提起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之際,被告之刑事案件尚未據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而繫屬於本院,有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網路資料查詢申請表 附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與原 告起訴事實所涉之刑事訴訟既尚未繫屬於本院,則依上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規定,原告對於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於程序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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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