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君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君恒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