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10年度,1號
TYDM,110,自,1,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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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陳長友 (大陸地區人民)



被   告 李阿敏


      李黃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 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 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 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23 條第1 項前段、第334 條、第 307 條及第34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國96年12月12日修正 後刑事訴訟法第323 條第1 項之規定,在於強調公訴優先原 則非為擴大自訴權之行使,揆諸該條文修正前後之文義甚明 ,是修法後於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 條規定開始偵查, 不論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均不得再行自 訴。
三、經查,本件自訴意旨認被告2 人因辦理已故榮民陳德祥遺產 繼承事件,而犯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嫌,其所指同一犯罪事實,前經自訴人向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調查後,已於105 年7 月6 日 以105 年度偵字第7278號為不起訴處分,且經自訴人聲請再 議,而於106 年10月24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檢紀號 106 上聲議8108號字第1060000978函號以再議不合法為由, 予以駁回,此有前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 字第7278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10月 24日檢紀號106 上聲議8108號字第1060000978函各1 份,以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是本案件所提之 自訴範圍業經偵查,而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對被告再行提起自



訴,應可認定。
四、揆諸上開說明,自訴人向本院所提自訴案件中所指被告所涉 嫌之同一犯罪事實,既經自訴人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28 條開始偵查,並已對外表示終結偵查之效力, 自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自訴。從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 於法顯有未合,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3 條第1 項前段、第334 條、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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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