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85號
TYDM,110,聲,685,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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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榮順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榮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榮順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1 年1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 執行中,茲於民國110 年2 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蘇榮順前⑴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桃簡字第 305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⑵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8 年度壢簡字第209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4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⑴、⑵案件嗣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21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而本院為受 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有權 為本案裁定。
㈡另受刑人於109 年5 月30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 0 年6 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 日後,刑期 屆滿日為110 年6 月21日,現尚未執行完畢,復於110 年2 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2 月 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75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 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據,是 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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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