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76號
TYDM,110,聲,676,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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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7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曾增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 年度執沒字第26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曾增富因偽造文書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並諭知沒收銑刀 共100 萬7500支,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嗣經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 度上訴字第528 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然仍諭知沒收銑刀共100 萬7500支及追徵,惟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執行命令所定之追徵價額過高,故對此聲明異議 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對檢察官關於犯罪所得追 徵之執行指揮聲明不服,自屬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規定之 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異議。又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 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 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參照)。三、經查,聲明異議人曾增富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51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就犯罪所 得部分宣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銑刀共100 萬7500支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檢察 官及聲明異議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 度上訴字第528 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6 月,就犯罪所得部分宣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銑刀共100 萬 7500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 度台上字第53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就上開犯罪所得之執 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 110 年1 月29日發執行傳票,傳票上記載未扣案之銑刀共10 0 萬7500支應沒收,如無法提供即追徵新臺幣(下同)652 萬3210元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係執行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訴 字第528 號判決所諭知之犯罪所得物品甚明,則本件「諭知 該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對於聲明異議人之 前揭聲明異議,依法無管轄權。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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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