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96號
TYDM,110,聲,496,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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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5 所示之罪確係於附表編號 1 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 定,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查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編 號5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 ),合於刑法第50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 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 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 1 至編號5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就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 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 款所 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 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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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