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詩純
具 保 人 施若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若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施若茜因受刑人簡詩純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 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 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 份附 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 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而受刑人亦未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 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 人到案,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 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得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