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39號
TYDM,110,聲,439,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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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雲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雲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雲鵬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合計13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110 年1 月26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 月 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41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 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 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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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