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0年度,282號
TYDM,110,桃簡,282,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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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NGACENA COLEN DALIGDIG(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8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 ○○○○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人罪。爰 審酌被告於公司宿舍喝酒喧嘩本為不該,竟更於告訴人即宿 舍管理員勸阻時,公然以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菲律賓之言 語辱罵告訴人,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 度,兼衡以其犯罪之手段、目的、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狀 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無犯同罪質之罪之前科素行 、但迄未獲得告訴人諒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503號

被 告 甲○○○ ○○○ ○○○○(中文名:柯恩) (菲律賓籍
男 37歲(民國72【西元1983】
年5月22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
○區○○街00巷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居留證號:H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甲○○○ ○○○ ○○○○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罪嫌,另 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9 日晚上 11 時 10 分許,因不滿宿舍管理員即代號 AE000-H108177號(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下稱 A 女)制止其在桃園市○○區○○街 00 巷 0 號公司宿舍內飲酒、唱歌及喧嘩,竟基於公然侮辱之 犯意,在上址宿舍辦公室外,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 ,公然以菲律賓語髒話(中文意思為「幹你娘」、「他媽的 」等語)辱罵 A 女,以此方式詆毀貶損 A 女之人格與社會 評價。
二、案經A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甲○○○ ○○○ ○○○○ 於警 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告訴人 A 女、證人即在 場人 VALENCIA ALDRIN FRANCO 於警詢中證述明確,是被告 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於 108 年 12 月 29 日晚上 11 時 20 分許,在上址宿舍辦公室外,再一次以菲律賓語髒話 辱罵告訴人,涉犯公然侮辱罪嫌,惟查,被告雖於警詢坦承 此部分犯嫌,然於偵查中否認之,然若認告訴人指述為真,



因被告辱罵告訴人時、空緊密,是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應認 被告係接續前開公然侮辱之犯意而為之,為接續犯之一罪關 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 靜 怡
檢 察 官 乙 ○ ○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 捷 欣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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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