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9號
TYDM,110,單聲沒,9,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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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方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27208 號),經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100 年度教師甄選教育綜合科目」盜版光碟共陸拾捌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方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100 年度教師甄選教育綜合科 目」盜版光碟共68片,俱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 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 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且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之修正 理由揭示,於刑法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 仍維持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次按,刑 法第38條第2 項明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乃刑法關於「職權沒收之原則規定」;而著 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 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則屬「職權沒收之特別 規定」,無須以「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為要件,以保 障著作權人之權利(立法理由參照)。準此,本案被告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 之罪,依前揭說明,就其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 生之物之沒收,依上開刑法第38條第2 項但書、刑法第11條 但書及上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之修正理由,即應優先適 用著作權法第98條以為本案沒收之依據,合先敘明。再按, 「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李文方明知「100 年度教師甄選教育綜合科目」全套DV D 光碟共68片乃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基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得智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散布。詎其竟仍基於重製、意圖散布而公 開陳列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之犯意,先於民國10 6 年7 月14日前某時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0 號6 樓住處內,以燒製光碟方式重製上開視聽著作,復 於106 年7 月14日,在上址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 其所使用之帳號「milujan 」登入批踢踢實業坊,刊登販售 上開盜版重製光碟之訊息,並以新臺幣6,800 元之價格,販 售上開盜版重製光碟共68片予消費者。嗣該消費者向智基公 司告知此事,智基公司因而報警循線查得上情。因認被告涉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之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 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1之1 條第3 項、第2 項之 意圖散布重製光碟而公開陳列等罪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7208 號為緩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上開案件偵查卷宗及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堪予認定。
㈡而扣案「100 年度教師甄選教育綜合科目」全套DVD 光碟共 68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 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罪所用、預備之物及犯罪所生 之物,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核與告訴代理人邱 文新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營業讓渡契約書各1 份、專屬授權書5 份、志光教育 集團鑑識證明書暨鑑識資料、侵權市值估價表各1 份、批踢 踢實業坊網站列印資料共8 份、匯款收據1 紙、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函暨所附被告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盜版光碟包裹及光碟照片共8 幀等附卷可稽,並有扣案 之盜版DVD 光碟68片扣案可佐。是以,扣案盜版光碟68片, 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均得予沒收,且因屬刑法第38條第 2 項但書所指沒收之特別規定,即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 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就此部分扣 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施行法第11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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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