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46號
TYDM,110,單禁沒,46,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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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炎貴


被   告 柯文龍(原名柯順楠)



被   告 古哲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經修正並於105 年7 月 1 日施行,而沒收一律適用裁判時法,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 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 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 34亦各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炎貴柯文龍古哲安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7年度偵字第7868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認各係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詳均如附表 各該編號所示),亦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爰聲請之 等語。
三、本院審核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鑑定書(重量、成分均應以 各該鑑驗書為準)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從而,如附表所示之物,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 應連同無法澈底析離已沾染微量毒品之外包裝,不問屬誰所 有,皆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重量及成分 │出處 │
├──┼──────────────┼──────────┤
│1 │粉末7 包(合計淨重1.30公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
│ │空包裝總重1.59公克,純質淨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合計0.52公克)。經鑑驗結果,│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實驗室鑑定書(各見偵│
│ │ │字第7868卷第46頁、第│
│ │ │112 頁) │
├──┼──────────────┼──────────┤
│2 │白色透明結晶1 袋(含袋實稱毛│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
│ │重為0.63公克,淨重為0.35公克│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取0.0001公克鑑驗,餘重0.3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99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各見偵字第7868卷第46│
│ │ │頁、第11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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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