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77號
TYDM,110,單禁沒,177,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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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振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第7056
號、109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71 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
(110 年度聲沒字第1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削尖吸管壹支及玻璃球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振榮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 告死亡,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 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70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 案所查扣之削尖吸管1 支及玻璃球1 個,經送檢驗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 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 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 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復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鍾振榮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 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7056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削尖吸管1 支及玻璃球 球1 個內之毒品殘渣,經送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 品,屬違禁物,至於本件扣案所直接用以承載上開毒品之削 尖吸管1 支及玻璃球1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 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削尖吸管1 支及玻璃球1 個應與其上毒品殘渣視為整體毒品之一部,併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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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