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66號
TYDM,110,單禁沒,166,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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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義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年度執聲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香菸壹支(驗前淨重壹點捌肆柒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義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788號 、109 年度毒偵字第3219號提起公訴,嗣因被告死亡,經本 院以109 年度審訴字第1547號為不受理判決,惟扣案之海洛 因香菸1 支(驗前淨重1.8478公克),經送檢驗,呈現海洛 因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 定之第一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 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 銷燬等語。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管之 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 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 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 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 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 13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 ,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 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 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 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109 年4 月9 日凌晨4 時2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 溯120 小時內之某時,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 非他命1 次;又於109 年4 月26日凌晨0 時30分許,基於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與



國際路口,以捲菸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788號、109 年度毒偵 字第3219號提起公訴,嗣因被告業於109 年9 月25日死亡 ,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訴字第1547號為不受理判決,有前 開起訴書、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
(二)而本件扣案之香菸1 支(驗前淨重1.8478公克),經送詮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進行 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公司藥物檢驗報 告(報告日期:109/05/19 、報告編號:D0000000)、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 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 紙在卷可參(見桃園地檢 109 年度毒偵字第2788號卷第16頁至第20頁、第52頁), 堪認扣案之香菸1 支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 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沒收銷 燬之。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將扣案之香菸1 支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之香菸1 支於鑑定時, 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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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