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10號
TYDM,110,單禁沒,110,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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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國豐


      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至聲請案號應更正為110 年 度聲沒字第47號,併此敘明)。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戴國豐陳彥廷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4875 號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 茶包199 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古柯葉成分,此有法務 部調查局108 年2 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1640 號、108 年2 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1650 號鑑定書存卷可參,足 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古柯葉,係違禁物無訛 ,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古柯葉之包裝,因與殘留其上之古 柯葉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古柯葉 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附表:
┌───┬───────────┬──────┬──────────────┐
│扣案物│ 數 量 │ 成 分 │備註 │
│外觀 │ │ │ │
├───┼───────────┼──────┼──────────────┤
│茶包。│100 包(驗餘淨重91.45 │第二級毒品古│⒈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
│ │公克,空包裝總重108.00│柯葉。 │ 見他字卷第30、32頁)。 │
│ │公克);99包(驗餘淨重│ │⒉法務部調查局108 年2 月19日│
│ │97.33 公克,空包裝總重│ │ 調科壹字第10823201640 號、│
│ │106.71公克)。 │ │ 108 年2 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鑑定書(見他字│
│ │ │ │ 卷第31、3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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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聲沒字第47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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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