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0年度,2號
TYDM,110,原易,2,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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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兆軒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25062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桃原
簡字第28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 ,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潘兆軒基於毀棄損壞之犯 意,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凌晨4 時許,持空氣槍1 支,向 桃園市○○區○○○街00號告訴人李錫堯經營之「向日葵洗 衣坊」射擊,致告訴人即屋主劉惠薰所有,裝在「向日葵洗 衣坊」大門,價值新臺幣(下同)7,000 元,由李錫堯於事 實上管領支配之落地玻璃破裂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劉惠薰李錫堯。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均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委任書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 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30 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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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