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72號
TYDM,109,附民,272,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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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原   告 何禮仲
被   告 邱淑婷


      黃雲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298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2 人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前段、第502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以被告邱淑婷黃雲慶共同涉有加重詐欺取財罪 嫌(即本院109 度訴字第298 號被告丘元邱淑婷黃雲慶 詐欺等案件,下稱該刑事案件),而對被告2 人提出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惟依該刑事案件之公訴意旨,被告邱淑婷係就 共同詐騙徐秋田詹明格部分構成加重詐欺之犯行;被告黃 雲慶部分係就共同詐騙王禮敏陳李素梅部分構成加重詐欺 之犯行;就原告遭詐騙部分,則僅該刑事案件被告丘元構成 加重詐欺之犯行(見該刑事案件起訴書第4 頁㈦部分,此部 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是該刑事案件中就原告遭詐騙部分之 起訴效力自不及於被告邱淑婷黃雲慶;且依該刑事案件起 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亦無從認定被告邱淑婷黃雲慶有侵 害原告私權致生損害之情形,是原告對被告邱淑婷黃雲慶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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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