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日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偵字第27358 號、108 年度偵字第33675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年四月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1 月1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馨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