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銘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18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銘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售, 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晚間 9 時許,在通訊軟體Grindr公開頁面中,以香菸圖示為暱稱 ,刊登「問問不吃虧」之內容,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分局福營派出所員警蔡明達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覺有異, 遂喬裝購毒者與被告聯繫表示欲購買毒品,雙方約定以新臺 幣(下同)4,000 元購買甲基安非他命2 包,並約定交易時 間及地點後,被告即於同日晚間10時15分許,前往桃園市○ ○區○○○路0 段00號前進行交易,並交付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2 包予員警蔡明達後,員警蔡明達即向被告表明身份,當 場逮捕而販賣未遂,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物。嗣 經被告同意而偕同員警蔡明達前往其位於桃園市○○區○○ ○路0 段00號4 樓住處進行搜索,並另扣得如附表編號2 、 4 所示之物,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10 年2 月7 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是依 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四、沒收部分:
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 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第1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沒收,除有特別規 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 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 定有明文。是於被告死亡之情形,縱未能訴追犯罪行為人之 犯罪或判決有罪,對違禁物及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仍有於 判決中併宣告沒收之適用。經查:
㈠ 本件雖因被告死亡而經本院為不受理之判決,惟扣案如附表 編號1 所示之物,經鑑定機關鑑驗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在卷可佐(見偵查卷 第121 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沒收之,而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因包覆 毒品,其上留有毒品殘渣,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併 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從為沒 收銷燬之諭知。
㈡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行動電話2 支,為被告用以聯 繫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 確(見偵查卷第104 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固經鑑定機關鑑驗均含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在卷 可佐(見偵查卷第121 頁),然此為被告另涉及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所施用之毒品,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述明確(見偵 查卷第104 頁),復無證據證明前開物品與被告本案販賣第 二級毒品未遂犯行有何關聯,是就此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銷 燬或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綺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備註 │
├──┼────┼──────────────────┤
│1 │白色或透│⑴毛重共2.4893公克、淨重共1.9473公克│
│ │明晶體2 │ 、取樣0.0011公克、驗餘淨重共1.9462│
│ │包 │ 公克。 │
│ │ │⑵臺北榮民總醫院109 年8 月4 日北榮毒│
│ │ │ 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
│ │ │ 偵查卷第121頁)。 │
├──┼────┼──────────────────┤
│2 │白色或透│⑴毛重共3.7468公克、淨重共2.8772公克│
│ │明晶體2 │ 、取樣0.0019公克、驗餘淨重共2.8753│
│ │包 │ 公克。 │
│ │ │⑵臺北榮民總醫院109 年8 月4 日北榮毒│
│ │ │ 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
│ │ │ 偵查卷第121頁)。 │
├──┼────┼──────────────────┤
│3 │iPhone行│⑴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動電話1 │⑵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 │支 │ 73347。 │
├──┼────┼──────────────────┤
│4 │VIVO行動│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 │電話1支 │74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