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094號
TYDM,109,聲,5094,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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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國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國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國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 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 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 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 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 前之執行刑為基礎,與以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 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 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 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
㈠受刑人王國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 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22至28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而與附表編號1 至21所 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



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 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附卷足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相符。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1及編號22至27所示之罪,雖曾 分別經附表備註欄所示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惟依上開 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 基礎,定其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本 院即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 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 ,並在上開外部性(即29年1 月又15日)及內部性(即11年 1 月)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㈢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 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 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 28併科罰金部分,無數罪定刑之情形,依該宣告之刑併執行 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3 月│有期徒刑7 月又15│有期徒刑1 年3 月│
│ │ │日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7月19日 │96年4月3日 │96年8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
│ │6528號 │6528號 │65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
│ │ │第122 號 │第122 號 │第12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 │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
│ │,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年 │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5月2日 │96年12月6日 │97年10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
│ │6528號 │6528號 │65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
│ │ │第122 號 │第122 號 │第12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 │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
│ │,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3月23日 │98年5月4日 │99年12月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
│ │6528號 │6528號 │65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
│ │ │第122 號 │第122 號 │第12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 │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
│ │,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1 年3 月│有期徒刑1 年3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3月1日 │100年9月1日 │96年7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
│ │6528號 │6528號 │65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
│ │ │第122 號 │第122 號 │第12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 │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
│ │,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3月14日 │98年6月3日 │99年7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
│ │6528號 │6528號 │65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
│ │ │第122 號 │第122 號 │第12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 │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
│ │,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貪污治罪條例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3 月│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1 年3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12日 │100年8月31日 │100年5月1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
│ │6528號 │6528號 │65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
│ │ │第122 號 │第122 號 │第12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 │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
│ │,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1月31日 │94年8月22日 │96年1月3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
│ │6528號 │6528號 │65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
│ │ │第122 號 │第122 號 │第12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 │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
│ │,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
│ 編 號 │ 22 │ 23 │ 24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千元折算1日 │幣1千元折算1日 │幣1千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月19日 │96年3月6日 │96年5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




│ │6528號 │6528號 │65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
│ │ │第122 號 │第122 號 │第12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22至27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 │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
│ │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編 號 │ 25 │ 26 │ 27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千元折算1日 │幣1千元折算1日 │幣1千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9月27日 │96年1月11日 │96年8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
│ │6528號 │6528號 │65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




│ │ │第122 號 │第122 號 │第12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22至27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 │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
│ │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編 號 │ 28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 │
│ │通危險罪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併│ │ │
│ │科罰金新臺幣1 萬│ │ │
│ │元,有期徒刑如易│ │ │
│ │科罰金,罰金如易│ │ │
│ │服勞役,均以新臺│ │ │
│ │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19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
│ 年 度 案 號 │署108 年度速偵字│ │ │
│ │第2345號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壢交簡字│ │ │
│ │ │第1262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6月24日 │ │ │
├───┼────┼────────┼────────┼────────┤
│ │法 院│同上 │ │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 │ │
│ ├────┼────────┼────────┼────────┤
│判 決│判 決│108年7月2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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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